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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立海外离岸公司方式进行风险投资的主要条款分析

以设立海外离岸公司方式进行风险投资的主要条款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大量进入中国,这些基金一般以海外上市为基金最终退出方式,同时也出于避税以及便于股权操作的目的,较多采用以设立海外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方式进行风险投资操作,这些离岸公司一般注册在开曼(Cayman),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百慕大群岛(Bermuda)等海外免税岛,由于这些地区一般属于英美普通法体系,其公司法非常灵活,对股份发行、股份性质、股东的权利义务等都可以进行约定。风险投资商们也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投资套路,本文就风险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进行简要的介绍。 我的联系方式: wu@lawyers.cn; msn:wdhhl@hotmail.com

[ 本帖最后由 吴大律师 于 2007-8-28 2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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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ave just sent you an email regarding offshore master-feeder hedge fund solution. Please get in touch and I wish to hear from you s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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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很好的饿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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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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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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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a 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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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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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东西,谢谢

这种东西最具有实战意义,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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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有价值,需好好学习一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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