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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界定税法中混合销售提法的建议

本主题由 jeffwei 于 2008-3-17 00:28 移动

关于重新界定税法中混合销售提法的建议

我国现行税法中,关于混合销售的概念,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均有提到,在相应的实施细则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实际执行中,地方的国税局对混合销售作了进一步的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混合销售的概念,应是适应税法所提出的,主要是针对不同的税种,计税方法、税率、税基不同而产生的。混合销售的概念及相应的规定,对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征收,避免企业逃避纳税义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国家对企业经营模式的限制逐渐放宽,体现了政策趋于宽松,只要企业合法经营,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可以更加灵活。同时,国家实行了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业务时,仍需取得国家行政许可后才能从事相应的经营业务。
不论如何,只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的经营业务可以是很广的。在此情况下,混合销售的概念和相关规定,确实需要重新加以讨论。
一、        税法中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
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中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中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        混合销售的界定
大部分的地方国税局均以“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加以界定,即超过50%即按增值税征税。
二、        国家产业主管部门对业务的有关规定
1、        建设部于2003年以《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对发展工程总承包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表明支持工程总承包的经营模式。
2、        建设部于2003年以《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对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市场准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三、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发展及业务简介
受国内、外工程承包业务的影响,国内的总承包工程公司取得了迅速发展,中铁、寰球、中水、中建等大型企业承担了众多规模庞大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各个行业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也急剧增加,例如环保产业的脱硫、水处理等,均达到了数百家或更多。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务,也就是一般所说的EPC承包、交钥匙工程、代建等,其内容包含了设计、设备供货、施工及服务各个方面。
在行政许可上,大多数企业不仅具有施工资质,也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大多数属于混合经营的模式。
四、        混合销售的制约
以上述工程总承包为例,由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混合经营的模式,以单个的经营内容而言,设备销售涉及增值税、施工涉及建筑类营业务、设计和技术服务涉及服务类营业税。通常,涉及增值税的设备销售,在营业收入中占大部分,一般均会超过50%,尤其对中、小型工程总承包,比例可能更大。因此,形成了混合销售对企业发展的制约:
1、        增加了税负: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按混合销售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总承包业务征收增值税,则相应的施工、设计技术服务均按增值税纳税,同时由于这些业务均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使工程总承包公司的施工、设计技术服务的营业收入均必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与单独的施工或设计技术服务相比,税负增加了数倍。在此情况下,工程总承包从控制造价的角度出发,是不适合的,因此必然制约工程总承包
2、        现行的税收征收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度,对工程总承包裁定为混合销售,按增值税征收,则地方能够获得的营业税大幅减少。一般而言,只要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施工在当地开展,地方就会要求在当地纳税。
3、        部分地方税务局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当地按工程总承包总额缴纳建安类营业税,也与上述税法要求不同。但一般的业主均要求就设备提供增值税发票,特别是在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
针对混合销售,如果严格执行,相信依据现行的税法规定,会有大量的公司面临法律上的问题。目前有很多公司采取规避的方式,例如将总承包合同分拆,由多个关联的公司分别签订,但这种形式限制了工程总承公司的整体实力,不利于壮大工程总承包企业,并参与国际竞争(国际上的众多工程总承包公司的营业规模和实力是相当强大的)。
综上所述,混合销售的概念及规定应重新进行演讨。当社会发展了,旧的法律法规不再适用了时,应进行及时的调整。否则会限制企业发展,或使众多的企业在违法状态下运营,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状态。政府应立足于服务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定,因此,建议对混合销售的概念及规定应重新进行演讨,并及时修订。
对于混合销售的概念及规定应重新进行演讨,也应避免企业利用混合经营方式,通过运作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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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遇到类似问题,业主方一致要求开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抵扣,税金高的吓人,现在说服不了,急,何况我们这里不是增值税改革试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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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东北做其他项目,业主从没要求设备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在河南出现这种问题,政策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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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建议非常好,支持 ,这样以后不再郁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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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有遇到这样情况的。目前很多工程公司被逼得没办法了,只有采取分拆合同的方式,即将总包合同拆成三个合同,一个设备的-开增值税发票,一个服务的-开服务营业税发票,一个建安的-开建安营业税发票。最好是三个合同由不同的公司与业主签。但一般根本不可能。或者就由总包单位与业主签,总包单位分头做税务局的工作。一般税务局对于这种形式还是认可的,因为不能承包的方式变了,税负一下就高得吓人让人没法干。从长远发展上讲,国家还是应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因为有很多税法政策是很单纯的,对经营者的经营方式设定的很死,没有开阔的思路,没有服务的意识。税法必须解决合法与合理的问题,要有服务意识。不能把真正的总承包这条路堵死。如果企业无法生存,税收怎么能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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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的地区从2007年7月1日起参照中西部地区,建设项目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有关内容,可以在网上找到,网址为: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5678775.html。主要包括河南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所以业主要求开,你不给人家开,人家该得到的政策没得到,受到损失了,所以人家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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