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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8-8-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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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母公司为准
| 折股是一个法律行为,应当以个别报表为准,不能以合并报表(一个群体)来进行,但可以比较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与母公司权益,按孰低原则进行,这样就不会多折股被认为出资不到位。如果要提高折股数,一方面新准则下尽可能分配子公司的利润,另一方面可以先用老准则,母公司折股后不再进行追溯调整,即对于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追溯是有条件的,已折股的部分是不需要冲回的,那就是从股份公司成立后改用成本法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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