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规定投资退出方式
“我们对PE这个市场还在研究之中。”昨天,一位信托公司的高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去年12月,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保”)发行上市前夕,因不符合现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部分自然人通过信托资金持有的法人股被“规范”,采取的具体方式就是由信托持股转变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持股或转让给其他法人机构,而这些自然人持股的实际转让价格,比太保的发行价30元低了很多。
近日,一位银监会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监管层还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对于去年发生的太保上市信托持股被清退等案例,银监会的领导已经在与证监会沟通,正在考虑解决的办法。
在退出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是这样规定的:信托公司在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同时,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在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份价格应当公允,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