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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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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被投资企业资质)
第四条(业务资格准入)
第五条(受托职责)
第六条(投向限制)
第七条(可行性分析)
第八条(尽职调查)
第九条(投资决策)
第十条(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投资顾问资格)
第十二条(股东权利行使)
第十三条(帮助被投资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投资退出方式)
第十九条(退出估价)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报酬)
第二十一条(约束激励)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法规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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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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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三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资质应当符合但不限于5项条件:依法设立;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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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四条(业务资格准入) 信托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设立专门的股权投资信托管理部门,并配备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股权信托投资专职人员达到5人以上;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固有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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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五条(受托职责)  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信托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按照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四)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
(五)以固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必须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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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六条(投向限制)  信托公司管理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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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发第二条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报酬) 信托公司管理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管理费率应不低于信托财产总额1%,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实现盈利时提取,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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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约束激励)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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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可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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