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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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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三:张冠李戴,歪曲分部收入
【案例一】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指出创智科技主营业务收入分类错误。公司将应归入商业类收入的电器销售收入归入科技类收入;创智科技原名五一文,是一家百货类公司,民企创智集团入主后,立即转型为IT行业,从其分部行业披露信息看,主要收入来源是科技收入,可事实上所谓的科技收入部分竟然是电器销售收入
【案例二】闽福发1999年报披露实现信息产业收入3027万元,可自此而后,再没有“信息产业”收入,只有“技术服务业”收入,原来闽福发将部分“技术服务收入”伪装成“信息产业收入”,更可怕的是,这些“技术服务收入”其实也都是虚构的
【案例三】有业界人士质疑:天香集团2003年半年报时曾有一笔2460.3万元的贸易业收入,2003年季报时增加至5333.6万元,然而在公司2003年年报里贸易业收入却踪影全无,那么公司此前的贸易业收入哪里去了呢?
天香集团回复称: 我司在2003年半年报和年报中,确有贸易业分类。在2003年年报中,因行业分类较为烦杂,为简洁明了,将贸易业和农作物按其商品特性,统一归至“农作物”项下。其来源是子公司四川中农科技有限公司种子销售收入2019.35万元,子公司厦门华商贸易香菇销售收入4668.52万元,海南天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555.80万元,建瓯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231.83万元。 反思:今后我司将本着统一充分的原则,争取对行业分类做到前后连贯一致,在一个会计期间内不作变更,以方便投资者阅读。
陷阱四:借鸡生蛋,夸大收入规模
【案例】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公司是广汇股份(600256)旗下的一家控股子公司广厦房网。广汇房产是广汇股份第一大股东广汇实业旗下的一家控股子公司。从2000年9月起,房地产包销成为广汇股份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广厦房网与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签订、并于2002年2月5日修订了《商品房包销合同书》。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上市公司系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两个子公司。合同规定,上市公司以买断代销的方式,销售该房地产公司自行开发的、全部已建成的具备商品房现房销售条件的,以及尚未建成的已具备预售条件的房屋(含住宅、车库、铺面、库房等),代销价格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上市公司从该项业务中获得的收益占2002年净利润的71 95%。从本案看,这个“包销”合同只是母公司向上市公司输入利润和收入的一种方式,广汇股份并没有真正履行“包销义务”,只是房产销售时象征性在上市公司走账一下,上市公司为此确认了商品房销售额25%的毛利率,根据笔者判断,这些收入与利润实际全部为母公司赠与,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利润都应作为资本公积,还是超过20%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广汇股份靠这种赠与式的关联交易塑造出来的绩优蓝畴形象为何至今未见监管层对其会计处理进行实质性干预?
陷阱五:瞒天过海,虚构经营收入
【案例一】2000年1月、3月、4月桂林集琦的控股子公司----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荣高”)先后与汕头金环海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环海”)、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漓江房地产”)签署铺面销售协议,转让该公司1.26万平方米的建材市场铺面50年经营权,交易金额10076.91万元。在转让过程中,由桂林集琦作担保,桂林集琦的母公司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桂林集琦旅行社、桂林集琦航空机票代理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并将其中8000万元借给漓江房地产。漓江房地产将此8000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集琦荣高。集琦荣高在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没有转移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实现转让收入10076.91万元,利润6776.51万元,致使桂林集琦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中包含虚假利润。
【案例二】托普软件在销售上有一创意, 2001年12月,托普软件董事会公告,其子公司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与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4份销售合同,然后由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给吉林省的一些教育单位,金额是2207万元。与此同时,托普下属另外两家主要子公司托普通信和托普电脑也与川金租签了合作协议:
托普通信与川金租于2001年12月18日签定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就TOP手机租赁业务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双方准备在今明2年内以租赁的形式促销手机,总规模约3.5亿元。托普通信在川金租开设租赁保证金帐户,并根据租赁项目进展情况缴存相应金额保证金,首期预缴3500万元,目前托普通信已经存入35,005,170元保证金。
托普电脑与川金租于2001年12月25日签定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就电脑软、硬件设备租赁业务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双方将在今后3年内进行总价款约人民币3亿元的租赁业务合作,托普电脑在川金租开设租赁保证金帐户,并根据租赁项目进展情况缴存相应金额保证金,首期预缴3000-6000万元,目前托普电脑已经存入29,252,025.00元保证金。
这里我们有两个疑问:1、托普通信2001年12月18日已经存入3500万元、托普电脑2001年12月25日已经存入2925万元保证金,到了2001年12月31日,托普软件及其子公司存入川金租保证金为何高达3.59亿元,保证金与销售额之间关系如何确定,如销售1亿元,要交多少保证金?2、托普软件及其子公司以提供保证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租赁给客户,这种销售模式是托普软件提供资金给川金租,川金租再将资金返还托普软件作为货款入账,托普软件以保证方式承担货款不能回收的风险,这符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要件?
【案例三】为完成2000年的利润目标,在时任纵横国际草地机械分公司(以下简称“草地机械”)销售分公司总经理赵海泉的安排下,当年有1716台草地机已开票未发货(发票抵扣联仍保留在公司),移库至公司租赁的仓库中,商品的所有权未转移。纵横国际将上述未销售出的草地机计作销售收入,由此虚构该分公司销售收入1953万元,由此纵横国际虚构2000年利润703万元。
另外,纵横国际与北京北方东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运纬达机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运纬达”)、广东金星园林机具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间的销售关系是代销而非经销,庄秀文却将此代销关系认定为经销并以此确认销售收入。2000年上述三家公司实际代销了196台,而纵横国际的账面销售记录却是872台。由此虚构草地机械销售收入663万元,虚构纵横国际利润238.7万元。
2000年12月,为完成董事会安排的销售任务,在徐鲁萍的同意下,庄秀文要求纵横国际的财务人员向深圳运纬达开具了5台数控机床的销售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382.05万元。2001年纵横国际又通过南通威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威特”)开票将上述5台数控机床从运纬达购回自用。事实上,这5台数控机车2000年度从未出过纵横国际仓库。为此,纵横国际虚构5台数控机床382.05万元的销售收入,由此虚构2000年利润179.51万元。
2000年12月,在庄秀文的安排下,纵横国际通过向全资子公司南通扬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和南京波尔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波尔”)虚开零件委托加工费发票的形式,虚构对上述两公司两笔加工费417万元,由此虚构利润417万元。
2000年末,为满足纵横国际提出的迅速提高利润的需要,在纵横国际控股子公司江苏省纵横同创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软件”)原总经理宋小冬和原副总经理汤春平的安排下,同创软件通过与上海福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欣”)等9家客户签定虚假软件销售合同,虚构软件收入3450万元,虚构利润3450万元,纵横国际由此虚构2000年利润3105万元(按合并报表的90%计算)。
【案例四】北大科技2001年年报称,公司“技术服务收入376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43.28%,纺织品销售加工收入3991.79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47.99%。”经查,北大科技通过虚构合同履行的方式,虚构取得技术服务收入3760万元,虚构取得纺织品加工收入3063万元,虚增利润3662万元。
【案例五】中炬高新1997年和1998年分别确认其“洋关”地块销售收入6,521.87505万元和3,329.991万元以及1999年确认其“东利围”地块销售收入14,690万元不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以及准则,致使中炬高新1999年年报中披露的未分配利润、股东权益等科目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同时,1999年年报中中炬高新未按规定披露逾期贷款总计21,176万元。
2000年中期确认其“果基围”地块销售收入9,977.64万元不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以及准则,致使中报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等科目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中报中虚增银行存款5,000万元。
中炬高新2000年报多计销售收入及净利润949.89万元,少计年初未分配利润949.89万元;2000年年末中炬高新确认其“三益围”地块销售收入13,650万元不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以及准则,致使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等会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年报中虚增银行存款12,000万元。
【案例六】经查,2000年,国嘉实业控股子公司北京国软通过虚构销售饲料网业务的手段,虚增利润1886.89万元;通过虚构在线证券交易系统(简称UBC)、在线链路技术服务系统(简称摁钮或BANNER)、互联网在线指令服务产品(简称个人工作室)销售合同、虚构交易事实等手段,虚增佣金利润333.54万元;通过虚增个人工作室(注册用户)销售数量,虚增渠道费利润464.08万元;通过虚增付费用户统计数,虚增信息服务费利润8,110.72万元;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构交易事实,虚增网络服务费利润143.08万元;上述行为虚增北京国软2000年利润共计10,938.31万元。经合并会计报表后,国嘉实业2000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10,719.54万元。
这不是北京国软第一次造假,1997年也曾发生个这样的事,国嘉实业如此低劣造假手法竟复制多次,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国嘉实业控股的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与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于1997年12月5日签订的出口协议,将中国国际化工品公司在1997年12月31日支付的9600万元计入当年收入,并向中国国际化工品公司开具软件销售发票,但此时国软科技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才开始开发。国软科技在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将在1998年才能确认为收入的9600万元提前确认为1997年度收入,违反了收入确认原则。同时,国软科技将两笔共计3500万元的费用记入1997年度销售成本。上述行为使国软科技1997年度经营利润虚增6100万元,导致其母公司国嘉实业1997年度合并报表中利润虚增,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嘉实业的经营成果。
【案例七】经对达尔曼以及控股子公司、主要子公司及达尔曼下属核算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达尔曼2002年年报虚构销售收入24,363.45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77%,虚增利润9,550.55万元;2003年年报虚构销售收入16,258.21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76%,虚增利润5,666.42万元。
【案例八】天发股份2000年度、2001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当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6,428.04万元和1,671.89万元。经对天发股份以及控股子公司湖北天发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湖北天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枝江分公司、湖北省荆洲市汽车贸易中心、湖北天发富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主要下属企业调查,2000年至2001年底,公司累计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21,807.15万元,虚增利润12,517.92万元(扣除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为12,36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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