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2378
- 职业类型
-
- 注册时间
- 2008-3-5
|
1#
发表于 2008-6-17 08:19
| 只看该作者
国资委首推央企问责制
核心包括:企业领导人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的责任;由于企业内部机制缺失或不健全造成的资产责任损失,相关领导人要承担资产损失责任
【《财经网》专稿/记者 张宇哲】国资委追究央企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将有规可循。近日,国资委网站公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这是国资委第一次出台有关央企问责的制度。该规定旨在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
酝酿三载出细规
早在2004年底,央企清产核资接近尾声之时,该征求意见稿即开始起草。由于对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涉及企业决策、经营状况等各众多环节,国资委曾数次面向央企资产部、财务部、法律部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酝酿时间长达三年多。
征求意见稿总结了“中航油陈久霖事件”“三九集团赵新先事件”等几起央企特殊案件经验,数易其稿,“修改达二三十次。”
国资委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强调,“由于企业经营状况很复杂,有些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未触及法律界定的渎职罪范畴,但也应有相应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的核心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企业领导人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的情况;二是由于企业内部机制缺失或不健全造成资产责任损失的情况,相关领导人要承担资产损失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均适用该办法。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下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均被列入“问责”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对资产损失性质认定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几乎涉及企业决策、生产、经营、投资等各个环节,包括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征求意见稿中针对的很多问题,都强调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在多处指出追究责任的先决条件之一是“未按照规定”“未履行规定程序”等行为。
制度建设是前提
“问责的前提是大型国有企业已经拥有比较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一旦发生资产损失,可能主要是因为个人失责或违规行为”,中国国际关系学会理事高志凯对此指出,“事实上目前国企内控管理制度上仍存在严重缺陷,如果单纯靠追究个人责任很难完善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高志凯此前曾为某特大型央企总法律顾问。他举例说,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企业采购环节哪些情形造成资产损失明确了追究责任,比如,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等情形,应当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
高志凯强调,国企缺乏统一的采购体系。按照跨国公司的惯例,建立统一的采购体系,对于防止腐败、提高效率至关重要。
例如,通用电气公司要求,其中国分公司的总经理无权购买一张纸、一枝笔,具体采购必须由通用电气公司的中央采购部统一执行。
相反,目前大型国有企业内部采购权十分分散,往往是采购大权旁落,每当各部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获得项目立项和预算批准,各项费用支出基本上都由各自管理层自行决定,自行执行。
“国企经营中的风险防范应该更加强调预先防范,依靠建立和完善制度保障来解决,而不是滞后惩戒型。”高称。
老板加婆婆?
由于该办法涉及企业多个经营环节,一种担心认为,此举会不会强化国资委“老板加婆婆”的行为,管得太多太细。据《财经》记者采访中了解,多位央企高管均认为该办法“利大于弊。”
国有企业形式复杂,有股权多元化的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有相当一些央企既没有股权多元化,也没有建立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普遍不健全。
尽管国资委近年已在19家央企推行董事会试点,17家企业的外部董事达到或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三家企业进行了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探索,并实行了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但董事会效果如何尚未定论。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一位高管告诉《财经》记者,“有的企业是规范的集体决策,有的企业是‘人治’,主要领导人发挥很大作用,但后者有很大道德风险;在这种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情况下,问责制或责任追究制度要视企业的决策机制而定,关键在于董事会是否真正发挥作用。”
一位人大财经委人士认为,“资产损失很难界定,征求意见稿中也回避了这一问题。”在他看来,《国资法》即将进行第二次审议,由于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涉及对原来行政管理模式的一种变革,在《国资法》没出台之前,国资委此举作为一种过渡,未尝不可,但不可规范太多,防止“老板加婆婆”的现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