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官员细解券商清理中的争议问题
行政清理不同于行政清算;证券公司是金融机构,有公共性,股东不宜参与清理
【《财经网》专稿/记者 乔晓会】6月16日下午,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访谈中详细阐释了此前颇具争议的券商行政清理中股东的权益问题。
在此次以介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情况的访谈中,有网友提问,被处置证券公司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要求参与行政清算组,为什么条例要禁止?
对此,吴清回应称,现在的行政清理,条例里用的是“行政清理”,而不是“行政清算”。行政清理的概念实际上与一般公司的清算不一样,它是由监管部门来组织的针对风险公司被处置之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公司的账户进行清理,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个人债权进行收购,对被挪用的客户交易资金进行弥补,同时还要依法追究风险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清理工作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或者政府监管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清算。
针对目前《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该由股东来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应该由董事、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来组成。
吴清表示,条例本身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首先,概念上就不一样,这个是行政清理,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其次,在行政清理过程中排除出股东还有这样几个考虑,证券公司是金融企业,它是带有公共性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国家需要出资收购个人债权,这种清理工作必须由监管部门或者行政部门来组成,股东不宜参与,其他金融机构也是这样的。
吴清说,《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往往是针对一般的工商企业里资能抵债的情况,股东参与清算多数是资能抵债或者有剩余可供分配财产的,被撤销的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时往往都是资不抵债,而且都是需要国家出资进行收购,所以股东本身已经没有权益了,所以股东也没有理由来参与行政清理和清算。
此外,被撤销公司的股东,从过去几年经验来看,往往也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了风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公司风险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为追究责任,也不应该由股东参与行政清理。
另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公司出现一定风险的时候,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证券法》限制股东的权利,条例里也限制了证券公司股东参与清算的权利。
据透露,经过自2004年起的券商三年综合治理,累计处置了31家高风险公司,清理账户1000多万个。对27家风险公司实施了重组,19家公司被责令关闭,7家公司被撤销,4家公司被撤销业务许可,14家公司和9家营业部被暂停业务。
经过综合治理之后,国内券商在风险控制、账户管理上较以往有较大的改善,不过在券商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不少的争议,其中被处置券商股东权益就是争议最大之一。
此前,包括中关村证券、汉唐证券等经营不善被托管处置券商的股东们,曾提出要求进入清算组,这些股东认为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资产涉嫌被低价处理,没有顾及股东们的权益,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
为此,就曾发生汉唐证券股东寻求控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信达)侵吞汉唐证券资产,信达是汉唐证券的托管机构。
本次在中国政府网的专访,是证监会官员首次以公开形式详细阐释关于证券公司股东是否能够进入证券公司清算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