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联系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特此请教:
1、 2005年1月24日和4月29日,外汇管理局出台的两个政策后,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红筹通道",请问当民营企业目前上市的方式上是否有所变化?如何变化?
2、 对于内地民营钢铁企业,在7月20日国家出台了新的《钢铁产业政策》,其中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钢产量达到100万吨。投资中国钢铁工业的境外非钢铁企业,必须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度,提供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明。境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必须结合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改造和搬迁实施,不布新点。外商投资我国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
按照此项规定,是否意味着钢铁企业无法按照红筹的方式进行海外上市工作?目前可能实行的换股方式是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致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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